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734号
原告:深圳市亿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二工业区第4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5511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谊通华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B座B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44731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亿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谊通华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亿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深圳市谊通华冠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原告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金额为6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亿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深圳市谊通华冠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