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3035号
原告:深圳市亿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二工业区第4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5511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谊通华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B座B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44731B。
法定代表人:**。
被告:**,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亿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谊通华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亿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原告深圳市亿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