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宏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宏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临朐县坤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83民初188号
原告潍坊宏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寿光市晨鸣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91913593。
法定代表人王永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洁,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告临朐县坤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驻临朐县五井镇下五井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312805756A。
法定代表人刘玉萍,经理。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忠,山东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驻潍坊市高新区健康东街10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86553712。
负责人潘保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生,该公司职工。
原告潍坊宏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临朐县坤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宏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洁、被告***、临朐县坤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忠、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潍坊宏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237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8日18时10时分许,***驾驶鲁V×××××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寨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纪台镇寨子村西侧大沂线与寨王路大桥处时,与大桥底部相撞发生事故,致使车辆、大桥受损。该事故经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认定,在此事故中***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是在事故发生后驾驶人未及时向我司报案,是否属于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驾车驶离现场存在逃逸行为请法院依法核实。本次事故若没有商业险免责情形,我司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原告合理损失。诉讼费、评估费等间接损失我司不予承担。对设计院修复方案真实性无异议,对维修方案无异议,对评估报告真实性无异议,但是维修价格过高,并且没有明确指出维修方案,因建筑设计院出具的修复方案并不需要进行更换,仅需要对自东侧起第六块空心板进行喷射混凝土后打磨维修,自东侧起第七、八块空心板只进行板面处理,而价格评估报告中所附的价格明细表,双层碳纤维布数量为14平方米,远远大于事故造成损失的平方数,并且人工工时费天数过长,单价过高,我方对于价格评估表中的费用明细不予认可,应当由价格评估报告进行补充说明或申请出庭人员质证接受质询。价格评估表中附载的评估费发票中的评估公司电话0536-55××××8打电话为空号,应当提供准确电话。对评估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属于间接损失,属于我司商业险免赔情形,我司不予承担。
被告***辩称:我是坤宇公司雇佣人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临朐县坤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因***驾驶车辆属于本公司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150万元(含不计免赔),原告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其余同保险公司对修复方案、评估报告的质证意见。评估费用根据双方签订的商业险合同,应当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
案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5月18日18时10时分许,***驾驶鲁V×××××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寨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纪台镇寨子村西侧大沂线与寨王路大桥处时,与大桥底部相撞发生事故,致使车辆、大桥受损。该事故经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认定,在此事故中***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受损大桥的合理修复方案进行了鉴定,支付评估费40000元。同时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潍坊鑫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受损大桥的修复价值进行了评估,其评估结论为:大桥的修复价值为37870元,支付评估费4500元。原告损失共82370元。
同时查明:被告***驾驶的鲁V×××××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含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该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临朐县坤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为其雇佣人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证明、潍坊鑫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书及评估费发票(原件质证后退回,留复印件)、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大桥损伤鉴定及修复方案及评估费发票(原件质证后退回,留复印件)、车辆保险单复印件、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驾驶机动车发生单方事故致原告承建施工的大桥受损属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事故证明,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并依此作为划分原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所承建施工的大桥受损,其依据法律规定向被告主张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修复方案、修复价值损失有具有鉴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及人员依法作出,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结论合理,对原告提供的鉴定评估报告本院予以采信。评估费为原告确定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以评估费属于间接损失为由不予承担的答辩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潍坊宏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潍坊宏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80370元(82370元-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保险公司将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打入原告确认的银行账户,户名:潍坊宏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卡号:37×××3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海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