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宏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宏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256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路鑫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棠悦商铺45号楼1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3644C。
被申请人:潍坊宏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正阳路南首正阳花园商务写字楼1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91913593。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路鑫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宏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鲁0783民初256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潍坊宏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存款4539920.3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2020年6月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路鑫道路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山东路鑫道路材料有限公司已撤诉,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潍坊宏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存款4539920.31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洪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