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1777号
申请人: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08891585W,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
法定代表人:T,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上海蓄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0512467729,,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1979年10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蓄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81万元,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蓄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人民币8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