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10983号
原告:镇江大全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原名: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引河里北道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镇江大全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大全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3元,由镇江大全智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