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大全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702执4242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TANGKOKMENG,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大道东段439号。
法定代表人高卫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70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8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波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