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1777号之一
申请人: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08891585W,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
法定代表人:TANGKOKME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上海蓄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0512467729,,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1979年10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蓄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蓄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蓄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人民币81万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