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182民初12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08891585W,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TANGKOKME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099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田强,董事长。
申请人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苏1182民初124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共计462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