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182民初1247号
申请人: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08891585W,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TANGKOKME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099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田强,董事长。
申请人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6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共计46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