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05民初15667号
原告:邓某某,男,汉族,1969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车田镇。
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第三人:詹某某,男,汉族,1978年9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现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8.88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