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6民初1969号
原告:眉县秦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眉县汤峪镇上王村四组0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KGTA7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区槟榔道1号吉虹研发大楼A栋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081294820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眉县秦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履行完毕,原告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县秦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777.5元,由原告眉县秦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