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23民初887号
原告:程某某,男,汉族。
被告: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受理立案。
原告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劳务款项29399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以欠款本金29399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4年5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所有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长期从事木工劳务,被告经依法登记成立,长期经营建筑装饰等工程。2020年,被告承包了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正阳大道的滨江翡翠城A2项目公区的装修工程。同年9月,被告将上述工程的劳务部分包于案外人福建祥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完成,后原告经过案外人林某1(福建祥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于2021年3月进入上述项目工程工地担任木工,为其提供相应劳务。施工期间,由案外人林某2(林某1之弟)负责现场记录工量、结算做表。2022年2月26日,被告委派其公司员工王某某接手了上述劳务分包工程后续事宜。2022年12月30日,经三方对欠付原告的劳务费进行核算,原告、案外人林某2及被告处工作人员王某某共同签订了《证明》,该证明确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的劳务费32399元,各方对该证明核实无误后均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欠款3000元整,现还下欠29399元。此后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为由推诿,拒不履行清偿义务,其不诚信的行为已给原告的经营周转带来极大不便,且其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了严重违约,故应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为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住所地在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本院既非被告住所地,亦非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