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25688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许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广东卓建(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超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韩某。
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超某有限公司、深圳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