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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仲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沣东新城文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1785号 原告:西安仲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北侧紫薇希望城。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恪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沣东新城文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沣东大道(东段)219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槟榔道1号吉虹研发大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仲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被告西安沣东新城文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仲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仲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199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还相应受理费后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