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1785号
原告:西安仲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北侧紫薇希望城。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恪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沣东新城文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沣东大道(东段)219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槟榔道1号吉虹研发大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仲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被告西安沣东新城文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仲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仲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199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还相应受理费后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