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23民初906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
被告: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吴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