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吴某某与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23民初906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 被告: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吴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