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巨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巨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岗区广源石材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2民初415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3月28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湖北巨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19-1-2-22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广源石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宜昌市伍家岗区共联商贸大市场1栋1-17号。 经营者***,女,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系***之夫,汉族,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巨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岗区广源石材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巨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岗区广源石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减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