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2民初415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3月28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湖北巨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19-1-2-22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广源石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宜昌市伍家岗区共联商贸大市场1栋1-17号。
经营者***,女,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系***之夫,汉族,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巨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岗区广源石材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巨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岗区广源石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减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