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东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宜都山城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1民初132号 原告:***,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被告:宜都山城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东阳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067435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原告***诉被告宜都山城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嫚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