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1民初132号
原告:***,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被告:宜都山城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东阳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067435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原告***诉被告宜都山城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嫚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