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

某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皋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民终1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某,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皋某,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某,男,该单位办事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响水县某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某工程咨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皋某、某土地复垦整理中心、某水利工程公司、某村民委员会、某建设监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响水县人民法院(2024)苏0921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响水县人民法院(2024)苏0921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响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某工程咨询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374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