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2802民初1284号
原告: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玄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代理人:向某,系该公司员工。
特别授权代理人:***,重庆渝万(利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杏堂药业(利川)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利川市某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特别授权代理人:***,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楚杏堂药业(利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原告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661元,由原告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