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567号
申请人:江苏耐基炉衬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大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2475224M。
法定代表人:毛荣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泰安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三河口工业园区东塘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913136622。
法定代表人:李娟。
申请人江苏耐基炉衬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泰安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50万元。申请人江苏耐基炉衬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无锡市甲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财产保全责任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耐基炉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泰安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江苏耐基炉衬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盛 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陆偲杰
书 记 员 崔 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