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3730号之二
原告:江苏耐基炉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大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2475224M。
法定代表人:毛荣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德明,男,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江苏泰安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三河口工业园区东塘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913136622。
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明,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锐,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耐基炉衬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泰安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耐基炉衬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泰安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耐基炉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泰安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耐基炉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泰安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9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江苏耐基炉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盛 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史俊达
书 记 员 刁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