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9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龙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鹅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祖林。
被执行人:*****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梁金野。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龙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沪贸仲裁字089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辖区。经本院审查认为,为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沪贸仲裁字0899号裁决由**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黄浩益
审判员 贾云卫
审判员 谭环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 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具体规章制度,确定一定时期内执行工作的目标和重点,组织本辖区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实施。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指令执行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本级法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且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含有部分履行能力,下同),依当事人申请或下级法院提请或依职权指令本辖区内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执行或提级执行:
(八)其他需要指令执行或提级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