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九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流民初字第8019号 原告***,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告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潭街道办事处石马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61年8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九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九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