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9735号
原告:四川九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南街69号7幢25层4号。
法定代表人:张崇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蜀蓉,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利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98号4-1-403。
法定代表人:王利。
原告四川九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利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九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九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蒲 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车松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