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流民初字第8019号
原告张辉,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代理人陈爱强,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祖彪,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告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潭街道办事处石马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庆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晓燕,女,1961年8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九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崇彬,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张辉诉被告易祖彪、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九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2元,由原告张辉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易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