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路工程监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贵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公路工程监理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625民初1573号
原告:山东贵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新疆公路工程监理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歌,中心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贵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公路工程监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贵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17元,减半收取1055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贵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菲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高丽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