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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涟水县涟城街道军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826民初5176号 原告: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20号星火创业大厦1栋1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涟水县涟城街道军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涟水县炎***。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居委会工作人员。 原告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简称运玛公司)与被告涟水县涟城街道军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除判决主文简称军民居委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军民居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监理费用403431.6元;2、被告从2013年12月26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在涟城镇军民中心村承建涟水县军民拆迁安置小区王刘中心村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于2013年12月26日结算,价款为403431.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监理费用,被告一直拖延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付款申请书、工商变更通知书,证明双方合同签订及结算情况。被告经质证,未提出异议,故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运玛公司原名淮安现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现代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变更为现名称,军民居委会原名称为涟水县涟城镇军民居民委员会,于2018年变更为现名称。 2012年6月20日,军民居委会与现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约定军民居委会将王刘中心村监理工程委托给现代公司,双方对工程规模、价格等进行了约定,合同委托人处由***签字,加盖了军民居委会印章,监理人处由现代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了现代公司印章。合同签订后,现代公司履行了义务,2013年12月26日,***在合同首页上加注“工程面积为62066.4平方米,按每平方米6.5元结算”的内容,并签名确认。后因军民居委会未能支付费用,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工程监理义务,并与被告对监理费用进行结算,被告应当按照结算确定的面积与价格支付相应的监理费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监理费用403431.6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原、被告在监理合同及结算时均未约定监理费用支付时间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应视为履行期限不明确,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现原告未能提供其要求被告履行的具体时间,故应自起诉之日,由被告按年利率6%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涟水县涟城街道军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用403431.6元,并承担以403431.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2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1元,减半收取3675.5元,由被告军民居委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