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执5号
申请执行人: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涟水县涟城街道军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居委会工作人员。
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涟水县涟城街道军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826民初5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人民法院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826执5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朱 军
审 判 员 周 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