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执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2019)苏0826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涟水县XXXXX不动产:
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交易、出租、抵押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建
审判员 唐 堂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翟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