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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执42号 申请执行人: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24日作出了(2019)苏0826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书,被告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用801144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被告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8262.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25267元,由被告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11994元,原告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273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表示目前无能力履行给付义务,其在本院有多起义务案件未得到有效执行。 4、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涟水县XXXXX。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等诸多因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表示目前无能力履行给付义务,其在本院有多起义务案件未得到有效执行。除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涟水县XXXXX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已将相关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涟水县人民法院(2019)苏0826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建 审判员  唐 堂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翟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