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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南京广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民终字第28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2年4月29日生,退休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广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凤**路**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广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广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建监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沿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5.5元,减半收取773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