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民终字第28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2年4月29日生,退休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广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凤**路**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广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广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建监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沿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5.5元,减半收取773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