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广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广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116民催7号 申请人:南京广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凤东路**-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广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申请人南京广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1XXXXX1/2XXXX74、出票人南京某某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4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10月20日、票面金额3055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广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南京广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