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兵0501执2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双河市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河市89团设市指挥部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7MA77X6NU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双河市宏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第五师91团友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双河市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河市宏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兵05民终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双河市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54098元,已执行0元,尚有154098元未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双河市宏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工商信息、证券、保险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双河市宏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现因被执行人双河市宏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