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工程管理公司,谭某某与重庆某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重庆某地产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0民初583号
原告:重庆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35.74元,减半收取7867.87元,由原告重庆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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