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渝0241执221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万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241民初438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万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渝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支付150000元监理费及相应违约金,但其未履行。本院在(2017)渝0241执653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重庆万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不动产,但上述不动产均有抵押,并且在先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对上述不动产暂时无法处置。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万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不动产、车辆信息等,除上述已说明的财产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执行人重庆万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院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向申请人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事项后,其对此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臣
审 判 员 韩 云
审 判 员 田红波
法官助理 姜新宇
书 记 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