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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云南联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9民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6月9日生,傣族,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璠,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联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中路戛纳小镇B座11层1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8589617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联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2021)云0902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取证困难,需暂撤回本次上诉,待重新取得证据后另行起诉或申请再审为由,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214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收取8800元,再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半收取44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