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2民终29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州市蓉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高新一路4号华锡园8栋2单元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35364915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59100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柳州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学院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57340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利,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宏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晨华路9号碧桂苑5栋1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7805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慧君,公司员工。
上诉人柳州市蓉壮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广西柳州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宏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8)桂020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6月21日通知上诉人柳州市蓉壮贸易有限公司办理预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柳州市蓉壮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阳永乐
审判员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