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宏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融安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24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宏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晨华路**碧桂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78053L。

法定代表人:曾燕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青,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融安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邮政大楼会信用代码:91450224587100077A。

法定代表人:陈启高,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西宏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融安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224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案件款1268779.6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8109.5元、执行费15169元。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融安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另案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19)桂0224执恢91号《执行决定书》,以被申请人融安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融安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清算。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综合考虑本案的难易程度,为了便于更好的审理案件,联动协调辖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问题的处理,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桂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定本案由融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桂0224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融安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融安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该公司的财产无法进行处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焕斌

人民陪审员  邓文嘉

人民陪审员  叶 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韦 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