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皖1503行初1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标投标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世琼
审 判 员 胡晓霞
人民陪审员 李邦新
书 记 员 王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