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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宁国市安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聘用合同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881执12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执行人:宁国市安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国市安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聘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皖1881民初8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