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727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22213179。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封丘县黄陵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6609379075。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并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727执2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