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8民初5710号
原告: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22213179。
住所: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522899788。
住所:封丘县尹岗工业区。
原告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计223元,由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