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8民初358号
原告: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22213179。
住所: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河南科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6X3UXY。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号(东岸尚景)小区B7号楼2单元15层1502户。
原告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科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7元,减半收取计2413.5元,由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