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8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懂事。
被执行人郑起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化工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起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0日作出(2019)豫0191民初13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二、2019年1月9日、2020年4月2日(包含人行查询)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进行查封,该查封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权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0年4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
四、2020年3月3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五、2019年1月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下达到庭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
六、2019年3月3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缴纳记录。
截止到2020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未实际受偿。
2020年4月15日,本院告知了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综上,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