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1839号
原告: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22213179。
住所: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商丘恒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9FFTXF06。
住所: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恒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由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