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783民初1833号
原告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魏庄起重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22213179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周口市新时代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市辖区文昌大道东段招商大厦23楼231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9F2L6W5X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翔公司)因与被告周口市新时代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农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翔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时代农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浩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新时代农业公司支付浩翔公司货款5251.5元及利息(以5251.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4日起按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新时代农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3日,浩翔公司向被告新时代农业公司交付价值5251.5元的电缆,并开具发票,发票金额与送货金额相符。浩翔公司与新时代农业公司约定逾期不超过30天的,无须承担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自第31天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365向原告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浩翔公司于2021年9月3日交付电缆,2021年9月3日开具发票,新时代农业公司收到货后,未支付货款,浩翔公司依约有权要求以5251.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4日起按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浩翔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新时代农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新时代农业公司向浩翔公司购买电缆,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浩翔公司按约定向新时代农业公司交付了电缆,新时代农业公司应按约定向浩翔公司支付相应货款。新时代农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其行为已违约。现浩翔公司要求新时代农业公司支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浩翔公司称其与新时代农业公司约定了违约金及计算方法,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对该部分事实本院不予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新时代农业公司已违约,浩翔公司要求其支付以欠款为基数,以起诉时的LPR为标准,自2021年10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要求未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且自2021年10月4日起计算利息亦属合理期间,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新时代农业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周口市新时代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251.5元及逾期利息(以5251.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4日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口市新时代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