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商丘恒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783民初2518号 原告: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22××××。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起重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商丘恒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MA9FFTXF06。 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建设街道建设路与凯旋路交叉口东北角高铁商城D区A座16楼1614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恒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浩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丘恒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恒弘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浩翔公司诉称,2021年7月1日恒大童世界集团河南公司招投标部代商丘恒弘公司采购电缆线一批,河南浩翔公司与2021年7月3日向商丘恒弘公司供货53124.63元,2021年8月3日河南浩翔公司向商丘恒弘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53124.63元,与送货金额相符。河南浩翔公司与商丘恒弘公司约定逾期付款不超过30天的,无须承担违约金;商丘恒弘公司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自第31天起按日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365向河南浩翔公司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因河南浩翔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统一到货,2021年8月3日开具发票,河南浩翔公司要求以53124.6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4日起按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河南浩翔公司因长期要账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请判令商丘恒弘公司向河南浩翔公司支付货款53124.63元及利息3049.35元(以53124.6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04日起至2023年04月01日按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56173.98元,本案的诉讼费等其他实现债权的损失均由商丘恒弘公司承担。 商丘恒弘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河南浩翔公司从事电器、电缆等的制造与销售,2021年7月1日,商丘恒弘公司通过恒大童世界集团河南公司招投标部向河南浩翔公司采购一批价值53124.63元的电缆,2021年7月13日,河南浩翔公司将上述电缆向商丘恒弘公司交付完毕,2021年8月3日,河南浩翔公司向商丘恒弘公司开具了相应的河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河南浩翔公司多次催要,商丘恒弘公司至今未向其支付53124.63元的货款。 本院认为,河南浩翔公司与商丘恒弘公司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商丘恒弘公司从河南浩翔公司处购买货物后,未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其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商丘恒弘公司欠河南浩翔公司货款53124.63元未付,恒大河南浩翔公司诉请商丘恒弘公司偿付货款53124.6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河南浩翔公司诉请商丘恒弘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3049.35元(以53124.63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65%,自2021年9月4日起计算至2023年4月1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日常生活以及商业惯例,2023年4月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以未偿付货款金额为基数计算,故河南浩翔公司诉请商丘恒弘公司2023年4月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53124.63元为基数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调整为2023年4月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未偿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商丘恒弘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商丘恒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3124.63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3049.35元(2023年4月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未偿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2元,由商丘恒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