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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邓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025民初1051号 原告:苏某某,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乐安县,确认送达为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系苏某某儿子),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邓某某,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乐安县,确认送达为乐安县龙腾花园A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某,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余某某,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确认送达为户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省某某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经济开发区渝东大道孔目江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系该公司员工),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中国某某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55号。 负责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某,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苏某某、邓某某诉被告余某某、江西省某某通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某某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苏某某、邓某某以双方在进行工程款结算为由,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邓某某以双方在进行工程款结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邓某某撤回对被告余某某、江西省某某通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某某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9.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某某、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