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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423民初1301号 申请人:***,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彭泽县人,住彭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经济开发区渝东大道孔目江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9947189X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彭泽县人,住彭泽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80279.9元的动产或不动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在人民币780279.9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